申請撤裁期間可因新冠疫情不可抗力影響而順延
來源:雅安仲裁委 編輯:系統管理員 閱讀:432次
——申請人重慶眾感維視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冰薊(上海)工程技術有限公司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8日,重慶仲裁委員會就重慶眾感維視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眾感維視公司)與冰薊(上海)工程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冰薊公司)技術開發委托合同糾紛一案作出(2019)渝仲字第1561號仲裁裁決。眾感維視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收到仲裁裁決書,于2020年4月30日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仲裁裁決。眾感維視公司認為由于受新冠疫情不可抗力的影響,其申請并未超過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法定期限。法院查明,國家衛健委于2020年1月20日發布1號公告,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并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重慶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1月24日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到3月10日24時,調整為二級響應,全市社會生產生活秩序逐步恢復。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0日發布《關于有序恢復開放訴訟服務場所的通告》,從當日起全市法院訴訟服務場所有序恢復開放立案登記、材料轉收、訴訟收費等訴訟服務。
裁判結果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查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十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故法院的審查重點為當事人申請順延期間的申請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關于期限順延的規定。眾感維視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收到仲裁委員會裁決書,并于2020年4月30日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已經超過法定六個月期限。但是,在此期間發生新冠疫情,受疫情防控影響,相關社會活動和訴訟活動無法正常開展,新冠疫情的發生是當事人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觀情況,應屬于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可抗拒的事由”。對于新冠疫情作為不可抗力的起止時間的認定,可以綜合國家總體防控形勢政策、地方政府相關防控措施要求和等級動態、當地企業單位復工復產安排、管轄法院恢復開展訴訟服務活動安排等因素對當事人行使仲裁裁決撤銷權的具體影響進行認定。申請人于2020年4月30日向法院提交《撤銷仲裁裁決申請書》,可以視為同時向法院申請順延期限。綜合新冠疫情對當事人行使權利的具體影響,本案應當對申請人的申請期限予以順延,對其撤銷仲裁裁決申請予以受理。
典型意義
針對新冠疫情這一突發的公共衛生事件,我國政府采取了嚴格的防控措施,公民出于自身健康的顧慮以及對國家疫情防控的配合,其行使訴權必然會受到相應影響。新冠疫情作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客觀事件,人民法院對于受疫情影響未能在法定期間內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在審查符合順延條件后,應當予以受理。但是,當事人的申請期限不能無限順延,本案明確了在審查新冠疫情是否符合順延條件及順延期限時應當考慮的因素,即人民法院將新冠疫情認定為不可抗力的,新冠疫情作為不可抗力的起止時間的認定應當綜合考慮國家總體防控形勢政策、地方政府相關防控等級動態和措施要求、當地企業單位復工復產安排、管轄法院恢復訴訟服務時間安排等因素,根據具體案件中新冠疫情對當事人行使訴權的實際影響認定順延期限。本案裁判規則確立了新冠疫情作為不可抗力事件,屬于人民法院順延撤銷仲裁裁決申請期限的事由,并明確了認定順延期限時應當考慮的相關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