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陳光太與被申請人凌成長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3日,重慶仲裁委員會就凌成長與陳光太普通合伙糾紛一案作出(2017)渝仲字第933號仲裁裁決。2018年5月15日,陳光太以雙方沒有仲裁協議等理由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仲裁裁決。案件受理后,重慶一中院查明,陳光太、凌成長、案外人申祖國等于2014年12月13日簽訂了《關于南部縣儷人婦產醫院相關事宜的會議紀要》(以下簡稱《會議紀要》),對各投資方的權利義務作出約定。2015年1月25日,各方又就南部縣儷人婦產醫院的解散清算事宜簽訂了《投資人決議》。2015年8月24日,凌成長、案外人申祖國等向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解除《會議紀要》,陳光太承擔返還出資等法律責任。該案一審中,凌成長否認陳光太舉示的《投資人決議》復印件的真實性,并否認原件由其持有。一審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凌成長等人的訴訟請求,凌成長未上訴,案外人申祖國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駁回其上訴請求。2017年5月17日,凌成長以《投資人決議》向重慶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請求裁決陳光太賠償其經濟損失及資金占用利息。
裁判結果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會議紀要》與《投資人決議》中約定的事項均是與合伙關系有關,其實質都是基于合伙關系產生的權利義務,被申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要求法院判決返還全部投資款項,在法律上是以解除合伙關系、合伙清算為基礎。其仲裁請求,要求返還或賠償除轉讓合伙財產所得款項之外的其余投資款損失,同樣以合伙關系解除、合伙清算為基礎。凌成長向人民法院起訴與申請仲裁的實際上是同一糾紛。凌成長在明知本案糾紛達成了仲裁協議的情況下,仍選擇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陳光太應訴的情況下,應當視為雙方當事人均放棄仲裁協議,仲裁協議因此失去法律效力,法院有權對本案進行審理。在訴訟過程中,凌成長否認《投資人決議》的真實性,后又以該《投資人決議》申請仲裁,亦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故,在人民法院已對本案進行了審理并作出生效判決的情況下,重慶仲裁委員會無權再對本案進行仲裁,其作出的(2017)渝仲字第933號仲裁裁決應予以撤銷。
典型意義
仲裁協議雖具有獨立性,不受合同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的影響,但仲裁協議是當事人通過意思自治達成的,也可以因當事人主動放棄而失去效力。根據《仲裁法》第26條的規定,仲裁協議的放棄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行為進行推定,即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仲裁協議的效力在于排除法院對糾紛的主管權,而當事人放棄仲裁協議后,仲裁協議即失去效力,法院便取得主管權。同時,人民法院對當事人之間具體爭議進行審理并作出的生效判決具有既判力,即當事人不得再就這一爭議申請仲裁,仲裁機構也受生效判決的約束,不得作出與生效判決相反的裁決。本案明確了仲裁協議因當事人特定的訴訟行為失效,在人民法院對爭議進行實體審理并作出生效判決之后,當事人不得再依據已經失效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否則據此作出的仲裁裁決應當依法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