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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真偽不明、隱瞞事實與偽造證據、隱瞞證據存在區別 來源:雅安仲裁委      編輯:系統管理員      閱讀:1240次
2022 03/30 01:33 分享

——申請人神華神東電力重慶萬州港電有限責任公司與被申請人北京天健大華工程咨詢有限公司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15日,重慶仲裁委員會就神華神東電力重慶萬州港電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萬州港電公司)與北京天健大華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天健公司)技術咨詢合同糾紛一案作出(2019)渝仲字第365號仲裁裁決。萬州港電公司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其理由包括:1.仲裁裁決所依據證據系偽造,即仲裁庭采信的22份技經成果報告書無相關單位共同蓋章,因而是偽造的。2.北京天健公司在仲裁過程中,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北京天健公司并未闡明項目負責人及聯系人的具體工作情況以及是否進行了變更等基本事實;北京天健公司還隱瞞了一直不向萬州港電公司提交技術成果報告以及進行價款結算的基本事實。

裁判結果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1.關于偽造證據。在現有證據條件下,僅以22份技經成果報告書上無相關單位共同蓋章為由無法得出該證據系偽造的結論。在民事領域中,證據的真實性無法核實進而不應采信并不意味著該證據一定系偽造,后者的認定標準遠高于前者。2.關于隱瞞證據。隱瞞事實不等于隱瞞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法定撤銷仲裁裁決的事由系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而非隱瞞事實。萬州港電公司未指出北京天健公司隱瞞的具體證據名稱,亦未要求北京天健公司出示或者請求仲裁庭責令其提交該具體證據,故其關于北京天健公司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主張不成立。據此,法院裁定駁回萬州港電公司的申請。

典型意義

基于司法的謙抑性,法院對仲裁的司法審查應當遵循審查范圍法定原則,原則上只限于程序性審查。仲裁機構對證據的認定屬于實體問題,法院只對其進行有限審查,范圍僅限于“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以及“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平裁決的證據”。實踐中,“證據的真實性無法核實”與“證據是偽造的”,“隱瞞事實”與“隱瞞證據”往往難以區分,有的甚至將其視為同一概念。本案確立了如下裁判規則:證據的真實性無法核實進而不應被采信并不意味著該證據一定系偽造,后者的證明標準遠高于前者;當事人隱瞞事實并不等于其隱瞞證據,前者不構成撤銷仲裁裁決的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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