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較之于訴訟有哪些優勢?
來源:雅安仲裁委 編輯:系統管理員 閱讀:489次
仲裁制度是解決民商事糾紛的非訴訟法律制度,在這個領域仲裁與訴訟的優勢是互補的。由于世界通行的現代仲裁制度是為適應市場經濟和國際經貿往來迅速發展的需要,彌補訴訟制度之不足而建立、發展起來的,因而它具有訴訟制度所無法替代的特點和優勢。仲裁的公正優勢和效率優勢都是機制上的優勢。這種機制包括:(一)信譽竟爭機制(誰公正、高效找誰解決糾紛);(二)靈活、快捷機制;(三)和諧調處機制;(四)專家斷案機制;(五)清廉服務機制;(六)保密機制;(七)國際通行機制。具體表現在:
(1)當事人意思自治和協議仲裁帶來當事人與仲裁庭之間,當事人相互之間的兼容性、和諧性,解決糾紛較為順利。當事人與仲裁庭一開始就存在互信基礎。仲裁不采用抗辯式而采用磋商式,力促雙方和解,組織雙方調解,氣氛是融洽的。仲裁遵循的是誰違約誰承擔責任的原則,當事人可以預見仲裁結果,沒有任何暗箱操作,不受權、錢、情的干擾,并強調互諒互讓,繼續保持合作關系,因而和解調解率可達70%以上。這對構建和諧社會、營造良好投資環境有利。
(2)或裁或審、一裁終局、程序簡便、處理靈活帶來解決糾紛的快捷性。仲裁追求快速結案率,設置了簡易程序。一般程序最長期限是4個月內結案,簡易程序最長2個月內結案,經當事人同意,可以當天受理,當天組庭,當天開庭,當天調解或裁決。焦作仲裁委2002、2003年仲裁案件的案平結案時間為35天。2004年仲裁案件的案平結案時間為15.3天。節省企業家的時間就是效益。
(3)專家斷案、專家咨詢、獨立仲裁帶來仲裁案件的高質量高水平。仲裁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中要求法律、經貿專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仲裁法第十二條);仲裁員的法定條件以公道正派為前提條件,業務素質要達到“三八二高”的要求(仲裁法第十三條);仲裁委還設有專家咨詢委員會,聘任了各行各業的知名專家為仲裁案件提供法律咨詢和專門知識咨詢。隊伍素質較高,仲裁案件的質量也較高。焦作仲裁委至今已辦案600多件,被市中院裁定撤銷的僅1件。仲裁機構和仲裁員都把辦案質量和公正信譽視為生命。
(4)嚴格的回避制度、鐵的仲裁紀律、有效的司法監督和一次性收費帶來仲裁的清廉性、經濟性。國務院法制辦規定:對仲裁員觸犯仲裁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兩條紀律——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在仲裁案件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被仲裁委員會除名的,實行全國性終生禁入制度。因而仲裁員一般來說高度重視信譽,唯恐砸牌子。焦作仲裁委聘任的仲裁員中已有100多人辦了案,,至今尚未接到關于仲裁員違紀的投訴。當事人交納仲裁費后,不必為找關系、通關節再亂花錢。既公平又省錢,既合法又合算,是仲裁追求的價值目標。
(5)不公開開庭,保守仲裁秘密,有利于保護商業秘密和企業信譽。市場主體把商業秘密、企業信譽看得至關重要,仲裁的保密性是市場主體所追求的。上市公司尤其害怕其信譽受損導致股票下跌,因而世界“五百強”一直把仲裁作為首選糾紛解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