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概念、特征及適用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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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由經濟糾紛的各方當事人共同選定仲裁機構,對糾紛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約束力的裁決的活動。
仲裁的特征
1.以雙方當事人自愿協商為基礎。
2.由雙方當事人自愿選擇的仲裁機構進行裁判。
3.裁決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
仲裁的適用范圍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下列糾紛不能提請仲裁:
1.關于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3.下列仲裁不適用于《仲裁法》,不屬于《仲裁法》所規定的仲裁范圍,由別的法律予以調整。
(1)勞動爭議的仲裁